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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旧版资质证书失效,新版证书动态核查随即启动,你准备好了吗?

2016-06-07

2015年10月9日,对于大部分建筑业朋友来说是个好日子!就在当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建筑企业送上了大礼包,颁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通知》明确: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通知》在送大礼包的同时,也给建筑企业套上了“紧箍咒”,在《通知》的最后提出: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近在眼前,根据住建部文件要求,各地纷纷颁布资质动态核查文件,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江苏版的文件。文件全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建筑业(一体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预备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的要求,为加强对换证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2016年8月起,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凡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已换证的建筑业企业及在有效期内未申请换证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均为核查对象。二、核查内容1、具有的建筑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等5个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企业现有所涉及资质标准的要求,其中,要求相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累加,要求不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分别考核。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3、2015年度统计年报是否已上报(仅考核是否如实上报,不考核工程结算收入数值) 4、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三、核查方式本次核查通过“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现状和核查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无须企业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四、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不达标”资质将由“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锁定。锁定期间,“不达标”资质不得用于参与招投标活动;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各级许可机关不得批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五、核查整改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专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一体化)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省厅将于2016年8月1日向社会公告并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撤回其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六、相关要求1、请各级主管部门正确理解并及时、准确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辖区企业,为企业做好前期指导、服务工作。 2、取得建筑业(一体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3、本次核查以抽查主要人员中部分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为主,以后将逐步增加注册执业人员专业、现场管理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4、2017年8月起,资质动态核查全面系统化。“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每天向“建筑市场建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送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一体化)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并向社会公告。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做好相应的限期整改、撤回资质证书的工作。

国务院又取消了47项职业资格证

2016-06-06

2016年6月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会议决定,在此前已取消5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市场管理员、插花员等47个事项。加上前5批取消的272项职业资格,国务院分6批取消的职业资格将高达319项。至此,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总量比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已减少50%以上。  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6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

关于做好《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导手册》宣传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6-05-3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指导工作,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我司组织相关企业编写了《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导手册》。该手册涵盖施工现场安全基本知识、施工作业注意事项以及常见的安全标志牌等内容,图文并茂、重点突出、通俗易懂、贴近实际,适用于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该手册已上传至住房城乡建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6-05-27

国能综安全[2016]302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16年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项目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电力行业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检查对象 

解读《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2016-05-23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解读《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姜士宏、薄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发展煤电联营的重要意义、发展原则和重点方向、实施要求、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有利于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有序发展。  煤电联营发展现状及存在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华中水电弃水问题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05-2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华中水电  弃水问题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华中能源监管局,湖南、四川能源监管办:  4月份以来,华中区域因汛期提前,湖南、四川等省不同程度地发生弃水。为缓解华中汛期水电弃水问题,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促进节能减排,现就加强华中水电弃水问题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系统运行监管,促进本地水电消纳挖潜。完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

关于进一步贯彻鲁政办发〔2014〕26号文件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5-13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为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加强建筑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领会和落实“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建筑质量管理工作原则省政府出台26号文件,提出了“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16-05-12

国能规划〔2016〕11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 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可再生能学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地方独立电网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我局制定了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

万钢解读中国新能源技术路线

2016-05-09

科技部部长万钢解读中国新能源技术路线  在近期召开的2016中国汽车论坛上,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介绍了电动汽车在中国的研究、发展及今后的展望。万钢指出,在今后五年当中还要努力把电池能量密度再提高一倍,把制造成本再降低50%。新华网5月5日报道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姜俊吉)在近期召开的2016中国汽车论坛上,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介绍了电动汽车在中国的研究、发展及今后的展望。万

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2015年7月~12月)

2016-05-03

2016年第4号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现将截至2015年底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变化情况予以公告。2015年7-12月,首次公告煤矿212处,重新公告煤矿13处,产能增加煤矿135处,产能减少煤矿50处,取消公告煤矿609处,变更名称煤矿101处。  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  附件: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表(2015年7月~12月)   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25日

我院顺利取得城镇燃气工程甲级资质

2016-04-29

4月27日,山东省环能设计院顺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为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这是我院通过的又一项重要资质,彰显出公司综合实力的显著提升,为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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